关于开展辖区内典当行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工作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5-02-21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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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财政局,各典当行: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区典当行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现将换证事宜公告如下:
一、换证对象
换证对象为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批准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且所持《典当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典当行,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公告规定申请换证。
二、换证程序
换证以典当行历年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及年审结果为基础,对典当行持有的即将到期的《典当经营许可证》进行更换。
(一)告知机构。旗区财政局应通过多种途径转发本公告,确保辖内典当行按本公告要求,于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申请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在规定的流程 时限内按照审核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二)机构申请。涉及换证事项的典当行应于《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期前六个月向本级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见附件)。申请机构应从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网站(jrj.nmg.gov.cn)下载相应的申请材料模版,并按要求填写、装订。申请材料应提供纸质版及电子版(数据光盘)一式三份,并严格按照附件序号的顺序整理,标明页码、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加盖骑缝章。
(三)受理和初审。各旗区财政局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予以初步审查,材料不完整的应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各旗区财 政局将完整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正式行文上报至盟财政局。对申请材料完整且在日常监管中基本合规的机构,签署“拟同意换发经营许可证”意见。对申请材料完整但不符合换证基本条件或通过虚构业务规避“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监管规定的机构,签署“不予同意换发经营许可证”审核意见,并出具换证审查报告,告知其不予换证原因。
(四)盟市上报。盟财政局应于辖区内典当行《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期前五个月,将典当行换证申请文件、典当行违规情况表及典当行换证申请全套材料,附审核意见正式行文上报至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五)审核和决定。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收到盟市全套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抽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集体研究后,做出是否同意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六)换证及公告。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在做出决定之日后通知申请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持原《典当经营许可证》,到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换取新《典当经营许可证》,原《典当经营许可证》加盖“作废”章后留存归档,统一销毁。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将在门户网站分别对同意换发新证机构、限期整改机构、不予换证机构进行公告。
三、换发许可证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请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的机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典当行换证申请材料完整且真实。
2.典当行注册资本金为实缴货币资本。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 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3.典当行符合《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七条要求的设立典当行条件。
4.典当行年审结果为A类或B类;连续两年年审未通过的典当行不予换证。
5.不存在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营业的;及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情况。
6.不存在依照《公司法》被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7.不存在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8.不存在拒不配合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和年度现场检查的情形。
(二)一般违规情形
经查实,典当行在经营中存在以下一般违规情况的,整改完成后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1.典当行有变更事项需经监管部门批准(备案)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备案);
2.存在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典当业务情形;
3.典当当金利率未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范围执行,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形;
4.收取综合费用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率上限;
5.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的25%;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超过注册资本的10%;股东典当余额超过入股金额;其他业务集中度过高,超比例典当的情况;
6.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未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
7.典当行股东以典当行名义为自己招揽业务;
8.对绝当物品的处理程序不合规;
9.当票使用不合规,当票与当物不相符,不开具当票、以合同代替当票、有当票无质(抵)押物,当票与续当凭证使用张数与典当业务笔数不相符、金额不相符;
10.未使用“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或“典当通”机打当票、续当凭证,录入典当业务相关信息不准确;
11.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或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
12.未能定期报送财务报告及年度审计报告。
(三)严重违规情形
经查实,典当行存在以下严重违规情况,未完成整改或消除风险隐患的,不予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1.存在对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整改意见书、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拒不执行情形;
2.存在虚假出资、挪用抽逃资本金情形;
3.开展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4.开展动产抵押业务;
5.发放信用贷款;
6.集资、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
7.收当国家明令禁止财物(《典当管理办法》二十七条、二十九条);
8.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
9.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10.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11.对外投资;
12.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违规情形。
(四)审核要求
1.经审核,对于符合换证基本条件的典当行,无一般违规情形和严重违规情形的,准予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2.经审核,对于不符合换证基本条件的典当行,或存在一般违规情形和严重违规情形的,由本级财政局以书面文件告知其违反的具体条款,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三个月。整改期满,经本级财政局审核验收后,重新上报换证申请。整改期间《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期的典当行,未更换《典当经营许可证》前不得开展新增业务。
四、其他注意事项
对未按照本公告要求提出换证申请的机构以及不符合换证条件且整改后仍不符合的典当行,原《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期自动作废,到期后不得再经营典当业务。本级财政局应及时收回其旧经营许可证,并督促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等有关内容,名称中不得含有“典当”字样。
附件:1.申请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提供材料清单
2.典当行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3.典当行高管人员情况表
4.典当行业务违规情况表
5.典当行业务明细表
6.典当行依规经营承诺书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