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财政局关于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规定和做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03-01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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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本级各预算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旗(区)财政局:
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我盟营商环境,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按照《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规定和做法的通知》文件要求,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
一、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
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 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
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二、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 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
政府采购市场。
三 、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
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
采购市场的障碍。
四、 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
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 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
购活动的条件。
六 、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
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阉、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 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
构。
八、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
收费等事项。
九、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 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
成交供应商。
十 、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盟本级各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旗(区)财政局要抓紧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并于2021年4月15日前报送盟财政局政府采购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