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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财政局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政府采购监督检查采购文件随机抽查机制》的通知

各旗(区)财政局,盟本级预算单位: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贯彻执行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规范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中随机抽查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按照当年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安排,结合上级部门下达监督评价工作任务,制定采购文件随机抽取工作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阿拉善盟政府采购监督检查采购文件随机抽查机制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加强对采购文件的日常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采购文件(以下简称“采购文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采购文件涵盖范围。

第三条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等相关规定。凡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禁止的内容,不得在采购文件中出现。

第四条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负主体责任,对采购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五条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按采购文件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第六条阿拉善盟财政局加强对采购文件事中、事后的监管,采取定期抽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对采购文件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定期抽查暂定每年一次,抽查比例不少于20%;随机抽查采用不定期方式,原则上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少于10%。

第八条  重点抽查检查内容:

(一)采购文件资格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采购需求等内容是否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有关规定;

(二)对照《负面清单》,检查采购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约定和倾向性条款,例如限制企业所有制形式、限制所在区域等等;

(三)采购文件的内容是否前后矛盾;

(四)采购文件是否按照采购文件范本进行编制;

(五)其他情形。

第九条  抽查结果将在阿拉善盟财政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同步归集到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条  阿拉善盟财政局依据抽查情况,发布监管建议(函)、抽查通报,给予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责令改正、项目暂停或通报批评等处理,处理结果纳入代理机构考核。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阿拉善盟财政局负责解释,全盟各旗(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编辑: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