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财政局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04-28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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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财政局,盟本级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平等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将《阿拉善盟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和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文件及有关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阿拉善盟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的通知》(内财购函〔2020〕636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平等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国家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结合我盟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署有关要求,切实推进我盟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我盟政府采购领域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公平参与我盟政府采购活动,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我盟经济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审查内容和工作流程
(一)审查内容
各旗区、各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文件等,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相关行业意见,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问题。
重点审查采购政策、文件是否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是否违规给予特定供应商优惠待遇等。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颁布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二)审查方式
在采购政策制定,采购文件编制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和公布。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政府、盟行署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
严格执行《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文件相关规定,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
1.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2.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3.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4.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6.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8.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9.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10.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四)工作流程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政府采购政策制定旗区、部门和采购文件编制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应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中的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填报《公平竞争审查表》,形成书面审查结论。
各旗区及部门在采购政策和采购文件发布时,应对政策或文件是否已经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发布。
1.政策、文件制定部门具体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审查。
2.由我局起草的拟以盟行署或盟行署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采购政策措施或规范性文件,我局提请盟行署审定时一并附上书面审查结论。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查增量。各旗区、各部门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必须实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一律不得出台。
(二)有序清理存量。各旗区、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认真梳理现行政策措施,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国家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
(三)加强政策解读。社会各界及相关利益人对涉及各旗区、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提出异议时,要积极应对,做好相关投诉应答工作。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而出台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的,引起的相应责任后果由相关旗区和部门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