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06-28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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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盟市财政局, 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考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3.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考核事项外,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事项还包括:1.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2.采购文件编制水平;3.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4.询问、质疑答复情况;5.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6.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四)其他相关规定要求。
二、考评方式及内容
集中采购机构考评工作,按照评价与检查工作相结合的方式,从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管理建设情况、采购活动开展情况、采购工作效果和职业素质等方面开展。考核内容分为单位内部管理建设情况、政府采购活动开展情况、政府采购工作效果、职业素质4个一级指标,14个二级指标,31个具体评价内容,并制定了评分标准。年度考评指标,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对具体评价内容进行调整。根据年度政府采购工作推进的需要,考核内容设定了加分项目。加分项原则上不超过5分。
集中采购机构按照财政部门年度考核评价工作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评,根据考核内容,进行评价打分,并附相关佐证材料。集中采购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资料。财政部门在集中采购机构自查自评的基础上,采取线上审查、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考评工作,通过检查采购文件,调取采购活动现场视频资料,查找发现问题。
三、考评结果及应用
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评价工作是加强单位管理,完善内部制度建设,提高电子化交易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无特殊情况上半年完成。印发考核评价工作通知,明确考核时间、考核步骤、抽查项目范围及数量、评价内容及评分标准等。考评实行百分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差”四个等次。优秀等次≥90分,90分>良好≥80分,80分>中等≥60分,差<60分。
各级财政部门通过考核评价发现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供应商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落实主体责任,进行处理或跟踪督促进行整改。考评结果及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作为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按照要求将考核评价结果及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考评结果报送自治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四、相关工作及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考评要求由盟市统一部署、统一考评或旗县交叉考评等工作方式,集中工作力量,全面掌握地区集中采购机构工作状态,为我区整体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管理水平,提供基础信息资料和决策参考。
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考评工作对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按照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考评资料。
各考核评价工作人员,要认真研究指标体系,熟悉评价内容和评分标准,在与集中采购机构充分沟通交流的基础上,科学有效的做出评判。在考核评价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和各项廉政规定,自觉接受被考评单位的监督。
本工作方案各盟市、旗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