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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进一步推进解决全盟企业用地厂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署办字〔2023〕4号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署有关委、办、局:

经盟行署2023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阿拉善盟进一步推进解决全盟企业用地厂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3年4月18日

阿拉善盟进一步推进解决全盟企业用地厂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切实保护企业财产权益,加快推进阿拉善盟企业用地厂房不动产登记工作,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优化营商环境,加强部门协作,推进全盟企业用地厂房不动产登记工作,力争在2023年底前,实现国有土地已建成 的企业用地及厂房(含商业设施)不动产登记发证“应办尽办”。

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通过梳理本地区企业用地 厂房不动产登记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妥善解决项 目规划核实、竣工验收、用地手续、欠缴税费、不动产被查封、 商铺摊位及车库车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全力推进完成当地企业用地及厂房(含商业设施)不动产登记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当前在全盟行政辖区内因用地、规划、建设审批、竣工验收及税费欠缴手续不全等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不 动产登记的工业、商业、办公及科研、医疗、教育、体育等历史遗留的权利主体为企业的非住宅类项目和机关办公用房项目。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实”和“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根据项目的建设背景、具体情况、客观原因、建筑现状等,以解决企业“办证难”问题为核心,推进已建成项目尽快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坚持快捷高效。根据项目现状,核实已取得手续; 对缺失的手续,采取“以函代证”方式出具意见;对未批先建 的依法进行处理,高效快捷办理企业不动产登记。

(三)坚持安全第一。对建筑主体有质量安全问题、消防安全隐患等,违反现行城镇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环保要求的项目,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政策依据

(一)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

(二)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

(三)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

(四)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51号);

(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区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

2〕391号);

(六)自治区住建厅等17个厅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方案的通知>》(内建质〔2021〕155号);

(七)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土地厂房产权手续办理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发 〔2023〕12号);

(八)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解决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登记问题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1〕89号);

(九)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阿署办发 〔2019〕22号);

(十)中共阿拉善盟委员会、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阿党发〔2023〕5号)。

五、实施措施

(一)核实认定

1.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全面认真梳理、核实辖区内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位置、申请主体、开竣工时间、现状房屋性质、国有(集体)资产处置情况、企业改制完成情况等内容,涉及到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经统一梳理研究后出具认定意见。

2.无土地来源证明、四至界线清楚、长期以来未发生变化、与四邻无纠纷的,形成完整小区或独立院落的,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申请人和测绘单位以实测界线确定界址;界线不清楚的,以楼基座周围消防通道及前后采光距离50%确 定宗地界址。

(二)规划手续。因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影响不动产 登记的,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 理并补办相关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 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现行城(镇)市总体规划的前 提下,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现状出 具认定或核实意见。不符合现行城(镇)市总体规划,但不违 反强制性内容的,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由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规划审查意见,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 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三)土地征转。对土地未完成征收和转用报批手续的,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开展土地征收和转用报批,用地批复后完成供地、厂房竣工验收及相关规费征缴工作。在土地征收和转用报批过程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提前介入,指导用地企业按照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要求履行报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和草原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主动跟进指导,及时审批。对项目未完成土地征收和转用的,符合土地征收和转用报批条件的,10月底前完成征收和转用报批,12月前取得土地厂房“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

(四)供地手续

1.因土地供应影响不动产登记的,按照各地实际情况及项 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供地手续,依据不同时期、不同类型, 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办理。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直接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

2.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项目,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用地界线权属调查,建设单位 依法依规缴纳土地出让收益和税费后,分类型为其补办项目用 地手续。

3.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建设单位改变用地性质的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缴纳土地出让收益和税费后,由自然 资源部门办理规划用途变更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五)竣工验收

1.房屋建筑因未通过竣工验收影响不动产登记的,建设单 位应组织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建

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对于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工 程项目,属于新建项目的按照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51号)依法依规办 理;属于遗留问题项目的,按照自治区住建厅等17个厅局《关 于印发<深入开展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 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内建质〔2021〕155号) 文件规定办理。

2.工业类遗留项目经认定属化工工程、冶金工程、电力工 程、有色金属工程、公路工程,并经规划认定合格、消防验收 备案合格且经检测和鉴定房屋结构安全的,可以依规定取得行 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的,可凭验收意见办理不 动产登记。不能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的, 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对项目辅助用 房(如办公楼、职工宿舍楼等)的结构安全可靠性、主要使用 功能出具鉴定报告,凭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意见办理辅助 用房的不动产登记,主厂房暂不办理。

(六)税费缴纳

1.用地企业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因未按出让合同 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或欠缴税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 础设施配套费、政府性基金等费用影响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各 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与负责相关规费收缴的部门沟通,具备条件的可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在有关部门出具负 责追缴相关规费意见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具备条件的 要本着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原则,明确相关规费收缴要求,推 动项目用地厂房产权手续办理工作进程。相关费用的缴纳标准 和缴费基价执行项目开工时的政策规定,目前收费项目已清理 或降低标准的,执行现行政策规定。

2.涉及相关税费追缴的,实行“税(费)证分离、优先办 证”的原则。企业欠缴相关税(费)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向欠 缴税(费)的企业追缴。对于开发企业已注销或已认定为非正 常户、建设单位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人(购房人)无 法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 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 相关规定执行。

(七)登记手续。各旗(区)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认定意见、房地产测绘报告,自然资源部门的规划、用地意见,住建部门的竣工备案意见,税务等部门的税费缴清、完税证明等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完成首次登记后,可依据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八)业务问题处置

1.因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项目跨宗地建设影响不动产登记的,分散登记时已经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 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 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因厂 房、商业设施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 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核实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 议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由厂房、商业设施的现所有权人单方 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土地已登记,房屋  未登记,且二者用途不一致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规划 核实意见,按照规划核实意见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和土地有 合法权属来源文件、跨宗地建设未超出批准用地范围,无调整 宗地需求的,可按照所在宗地分别办理不动产登记;有调整宗 地需求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宗地边界调整或宗地合并、分割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2.因法院查封和抵押影响不动产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查封或者预查封的,申请人与查封被执行人一致的,不影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抵押期 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 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移抵押财产 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3.因企业灭失影响不动产登记的,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 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没有承继单位和上

级主管部门的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指定的机构或组织代为申请办理。工业(仓储)、商业企业灭失 的,未办理首次登记的,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并 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已办理首次登记, 现权利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4.因违约金问题,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欠缴土地出让金的项目,2023年12月31日前缴清欠款本金和延迟缴款利息的,不再收取逾期交款产生的违约金。2023年12月31日前缴清基 础设施配套费本金的遗留项目,不再收取滞纳金。

5.对商场摊位、商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对已办理首次登 记且已销售和部分已分户的摊位、商铺,不动产登记机构按住 建部门备案合同和推送数据办理转移登记。已办理首次登记无 法确定基本单元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施工平面图、审 图报告和测绘单位出具的带坐标界桩、界址线的分层图(矢量 图)等资料的《测绘报告》,进行变更(分割)登记后,再办理转移(分户)登记;未办理首次登记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提 供详细到层、户的备案合同和带坐标界桩、界址线的《测绘报告》及相关资料办理登记。

6.经司法或拍卖公司处置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上非住宅项 目房地产,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可按照相 关规定核算土地出让收益,按现状出具用地、规划审查意见,竞买人缴清费用后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7.严格企业失信惩戒,非住宅遗留项目建设单位在完善土 地、房屋产权手续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承诺骗取 审批等违法失信行为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国家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 惩戒机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失信单位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盟行署成立全盟推动解决企业用地 厂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孟 和     盟委委员、副盟长

副组长:孔德贵   副盟长

成员:武佳元      盟行署副秘书长

魏国庆      盟行署副秘书长

马兆锋      盟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姚玉山      盟自然资源局局长

柳仙德     盟发改委主任

焦文军     盟住建局局长

李连厚     盟税务局局长

任俊青     盟工信局局长

王宏伟     盟能源局局长

孟克吉雅  盟农牧局局长

图布新     盟林草局局长

赵建忠    盟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集体研究解决企业用地厂房 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必要时一事一议,特事特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姚玉山 同志兼任,负责协调日常工作事务。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快推进解决全盟企业用地厂房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成立领导机构,组织纪委、发改、住建、税务、自然资源、工信、能源、农牧、林草、法院等部门,对企业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开发利用、执法监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体研判妥善解决,明确责任主体、细化配套政策,切实做好企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不动产登记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工作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完善企业用地厂房不动产登记同步审批机制、容缺受理机制、备案免责机制,确保登记工作顺利推进。要结合五个大起底等行动,进一步对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企业用地及厂房进行摸底排查,4月底前建立全覆盖的工作台帐;6月底前完成企业用地及厂房不动产登记总量的30%;10月底前完成70%;12月底前完成100%。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抓住政策窗口期,全力推动完成工作任务,到2023年底仍未完成不动产登记的企业用地及厂房,将不再享受支持性政策,造成的后果由当地旗(区)政府人民(管委会)承担。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大对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宣传力度,根据摸排情况和工作台账,责成行业主管部门主动与企业沟通对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政策宣传,深入企业现场提供咨询服务,引导企业积极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

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部队不动产遗留问题、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登记参照执行。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3年4月19日

编辑: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