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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逾期付款约束措施规定的通知

阿财购〔2023〕486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更大力度、更强措施、更优服务打造我盟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财购〔2021〕105号)的精神,进一步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结合工作实际和要求,现就规范政府采购逾期付款约束具体措施规定如下:

一、项目采购资金来源具备稳定性。采购人在提出具体采购项目申请时,应在年度采购预算内,有足够的资金预算。采购前有预算批复,并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进行意向公开;采购单位使用公用经费支付的,应保证当月用款额度充足;预算单位使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财政资金支付的,应保证申请资金用款计划流程履行完毕。

二、财政预算审核拨付程序化。采购人提出的采购申请后,财政部门对口业务科室应对采购预算及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审核,满足采购申请资金需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及时将采购资金上线国库支付系统。未达到上述条件,不予审核通过。

三、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操作规范化。明确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同时对项目履约验收程序作详细规定,从制定验收方案、供应商提供验收所需资料、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内容、验收方法、出具验收书、验收不合格的处理以及档案保存等八个方面进行细化,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实现优质优价采购目标。

四、合同资金支付时限严格化。采购项目验收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因供应商原因,发票开具后未及时请拨采购资金的,请拨时应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申请”,采购人收到申请后2日内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五、账务结算管理经常化。采购人要建立内部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明细账(台账),必须指定专人定期或者不定期与供应商核对账目,对账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有关财务规定及时处理,确保双方的账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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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