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财政局落实支持创新产品相关举措的工作方案
- 发布日期:2023-06-29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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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822号(财税金融类171号)提案答复的函(财库函〔2018〕16号)》、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225号)精神,在全盟范围落实支持创新产品相关举措,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在全盟范围落实支持创新产品相关举措,营造创新驱动发展的制度环境和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加快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引导作用,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企业研发创新产品力度,发挥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创新产品迭代应用,以及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推动低成本、模块化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的推广应用,提高重大技术装备等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创新产品采购质效。
二、工作要求
(一)重视推广工作。深刻认识落实支持创新产品相关举措的重大意义,构建与创新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新模式,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加快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
(二)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提升落实支持创新产品工作效果,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扎实推进,确保此项工作举措落地生根、产生实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提升落实支持创新产品举措的群众关注度、知晓率、获得感,为创新产品举措落实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浓厚氛围。
三、具体措施
(一)积极促进创新产品推广
为鼓励企业研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减少企业创新过程中的风险损失,支持开展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引导保险公司创新险种,扩大保险范围,提供保险服务,成为企业加快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的重要推动力。充分运用政府采购首购、订购政策支持首台(套)等科技创新产品研发应用,鼓励采购人选用网上商城直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创新产品,对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创新产品,视同紧急采购。对有政府采购需求但尚未研发出的产品,鼓励各采购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择优确定研发机构开展研究和生产,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积极助力创新产品研发。
(二)优先采购支持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含建材)的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以及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对节能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以体现优先采购的导向。
(三)评审标准支持
采购人、代理机构通过规范性文件、采购文件范本做出规定:一是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对技术和价格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一)在价格项中,可以对创新产品给予价格总分值3%~5%幅度不等的加分。(二)在技术项中,可以对创新产品给予技术总分值3%~5%幅度不等的加分。二是采购人应当提高政府采购的专业能力,设置好落实优惠政策的方法和幅度,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最低价成交的采购项目,对创新产品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2%-5%不等的价格扣除。
(四)扩大采购自主权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重大技术装备等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创新产品,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由各采购单位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定组织采购活动。急需开展的重大技术装备等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创新产品采购,可不公开政府采购意向,但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紧急采购情况说明。
(五)提高创新产品采购预付款比例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产品的政府采购项目,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预付款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以更好地满足企业研发、生产资金需求,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更好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六)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
各级预算单位应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内部制约”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本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制度,加强关键环节和风险点的管控,确保创新产品采购的质量。对于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不需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要制定科研经费专项采购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流程,确保满足科研工作需要。对于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的,要提高采购文件编制和采购活动组织水平,保证采购活动依法合规、有序高效。要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信息公开,保证采购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要建立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绩效管理机制,实现财政科研资金全流程闭环管理,不断提高依法采购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