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 管理办法》《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远程 异地评标操作规程》《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督管理制度 (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07-28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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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署办发〔2024〕39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 管理办法》
《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远程 异地评标操作规程》
《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督管理制度 (试行)》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署有关委、办、局,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阿拉善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 离管理办法》《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操作规程》 《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督管理制度(试 行)》经盟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 彻落实。
2024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阿拉善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的 质量和满意度,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促进评审和定标 的规范化,切实维护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自 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 5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试行)》(内建市〔2023〕75号)等规定,结合我 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盟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采购 等招标工作,鼓励采用评定分离的方式招标。
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 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对项目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是将评标与 定标分为二个阶段,评标阶段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 进行评审、推荐定标候选人,出具评标报告;定标阶段由招标 人组建定标委员会,在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五条 评定分离应当遵循规则公开、竞争择优、权责统
一、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六条 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自主选择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选派招 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依法受理处理异议。行业监管部门依 法对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监督、处理投诉管理。招标代理 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权限范围内组织招标投标活动,不得 参与评标、定标工作。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定标机制、内控制度和廉 政风险防控机制,通过定标前签订廉政承诺书、记录定标全过 程等措施,保证评定分离工作依法实施。
第八条 招标人应组建不少于3人的定标监督小组(人数 应为单数),对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过程以及定标前对定标 候选人的考察等进行全程监督,及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及纪 律的行为,但不得就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定 标委员会的讨论。特殊情况导致定标无法继续进行的、相关人 员存在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被指出后仍拒绝纠正的、发现定 标活动存在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定标监督小组应当及时 报告行业监管部门。
第九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 件,招标文件中应包括项目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因素和方法、定标候选 人具体数量等所有实质性要求以及拟签订合同等主要条款。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 方法,对投标文件技术、商务等各项因素进行评审,向招标人 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明确说明各投标文件的优势、缺 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他们的技术、质量、安 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以不排序的形式推 荐定标候选人,以企业名称拼音字母顺序排序进行公示。定标 候选人数量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合同估算价、技术复杂程度等 因素确定3至7名,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原则上 不少于3名。通过评审的有效投标人不足3名时,由评标委员 会决定是否继续推荐定标候选人或者废标,但须在招标文件中 载明。
(一)定量评审法。指采用评分制,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 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商务、投标报价 等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比较、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至低 的顺序确定定标候选人。
(二)定性评审法。指采用合格制,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 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定 标指标确定定标候选人。各评标要素评审完成后,对投标人给 出综合评价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其中“不合格”仅限于投标文件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标准的情形或出现招标文 件否决性条款规定的情形。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报告中应当注明各投标文件技术标和商 务标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报价是否合理、签订合同前应当 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情况。
投标报价、技术、商务均评审合格,可以根据招标文件中 规定的定标因素确定定标候选人。
定性+定量法。投标报价采用定性方式评审,技术和商务采 用定量方式评审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技术和商务评审得分从高 到低排序,确定排序在前的投标人为定标候选人。
第十一条 评标工作完成后对评标结果及定标候选人在指 定媒介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 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 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公示期间,有定标候选人因异议或投诉并查实被取消定标 候选人资格时,若有效定标候选人不少于3家的,不再递补, 招标人继续定标;除评标委员会作出具备竞争性情形外,若有 效定标候选人少于3家的,采用定量方式或定性+定量方式评审 的,按照评审得分从高到低顺序补足至3家;采用定性方式评 审的,从投标报价、技术标和商务标均评审合格,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补足至3家。对于递补的定标候选人应公示不 少于3日。
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投诉的,招标人应当召开定标会,并 对定标会议全程录音、录像。定标工作在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进行。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概况和自身实际需要,选 择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 等作为定标因素。定标因素及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在评标结束后自行组织或者委托专 业机构对所有定标候选人进行考察和质询,对企业实力、企业 信誉、拟派团队履约能力等进行客观评价,并出具考察报告作 为定标辅助材料,考察报告中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中标单位的内容。
招标人自主选择是否对定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并应 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招标人进行考察、质询时,应当在定 标监督小组成员监督下进行。
第十四条 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 上单数,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组长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 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可以是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 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以及招标人上级部门或下属部门人员 或外聘专家。招标人应对外聘专家及其定标行为、定标结果承 担责任。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 德,保守秘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定标委员 会成员不得与任何定标候选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定标候选人、招标代理机构、其他利 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 人的意向,不得参与考察、质询工作,与定标候选人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在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5日内按照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定标方式组织定标会。定标委员会应依据招 标文件公布的定标方案,结合评标报告和其他定标辅助材料, 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形成定标报 告。如有特殊情况,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推迟,招标人应在 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告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
招标人应当坚持择优原则选用优势产品目录、重点自主创 新产品目录和绿色建材目录内的优质企业及其产品,不得在形 式上和实际上将符合招标项目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的目录内 企业及其产品排斥在本行政区域招标项目之外。
(一)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 法确定中标人。可以采用最低投报价法、次低价法、平均值法 等,具体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二)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独立行使投票权,采用一次性记名投 票的方式确定中标人,并注明投票理由。票决宜采取投票计分 法,即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定标候选人择优排序进行打分, 最优的N 分,其次N—1 分,依此类推(N 一般不超过5,排名 第N 以后的得0分),按总分高低排序,确定分值最高的为中标人。
得票数(总分)相同且影响中标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 会对得票数(总分)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具体 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三)集体议事法。由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 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人。 所有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 所有成员签字确认。集体议事定标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议 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定标会议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定标委员会严格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从定标候选人中确定一名中标人。招标人应 当做好定标环节相关准备,包括对定标规则的解析、定标资料 的收集整理、定标档案的管理等。定标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招标人宣读《定标程序及须知》,定标成员签署承 诺书;
(二)招标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招标情况;
(三)招标人介绍评审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提醒注意事 项等;
(四)选择向相关部门函询或组织考察的,由招标人现场 宣读函询报告或考察、质询报告;招标人结合函询结果和对定 标候选人的考察、质询及相关资料,汇报各定标候选人的优势、 不足、风险等;
(五)定标委员会成员提问,相关人员解答;
(六)定标委员会组织定标决策,确定中标人,非定标相 关人员离场(不含监督小组等工作人员);
(七)形成定标报告。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在定标结束后3日内将中标人及定标 排序得分结果在规定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 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人公示结束后3日内发布中 标结果公告,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九条 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或者因异议、投诉查实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定 标排序依次确定其他定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 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 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中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 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后,将定标记录、定 标报告纳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中,报送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定标记录应包括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名单、选票原件、 统计报表、定标会议电子影像等。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方 式进行全过程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 动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并受理和处理投诉事宜,采取随机抽查、 定向检查的方式对“评定分离”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 及时进行督促整改。严格落实《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 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工作办法(试行)》,严厉打击评标定 标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共资源交易 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公 告)、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澄清(答疑)、 修改(补充)文件、评审(评标)委员会组成文件(包括招标 人代表证明文件)、定标委员会组成文件、变更公告、招标失败 公告,或者实施重新招标、暂停招标程序,以及定标委员会重新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同时将相关文件资料通过阿拉善盟公共 资源交易网发布,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以及项目完成后应 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跟踪核查。核查内容可包括:投标承诺是 否兑现、工期、质量安全管理、变更及造价控制情况、协调配 合与服务等。核查工作完成后形成核查报告,评估招标及履约 效果,优化后续定标工作。
第二十五条 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做好招标投标“评定 分离”活动的见证服务和交易平台系统的研发及定标现场设施 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自治区法律法 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旗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阿拉 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远程 异地评标操作规程
第 一 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远程异地评标管理,提高评标工作 效率,解决评标专家资源不均衡的问题,实现全盟评标专家和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资源共享,确保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科学、规 范、协调、统一开展,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 知》(内政办发〔2019〕41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远 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内公资管发〔2020〕8号)等规定,结 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中的远程异地评标是指依托阿拉善盟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和自治区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 统,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本地专家和 异地专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在2个及以上评标场所通过远程调度、专家身份验证、视频语音实时交互和在线监管等, 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完成项目评标的活动。
第三条 远程异地评标场所分主场和副场,项目所在地的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主场,主场以外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副 场。副场由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前联系3家以上的候选副场, 开标前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最终副场(如联系候选副场不足3 家的,由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招标人协商确定最终副场)。副场 专家远程登录主场评标系统,与主场专家共同进行评标。主场 和副场工作人员分别负责做好本地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的见证、 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 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 目,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旗(区)最高限价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与盟交易中心协调确定场地进行远程评标;500万元以下的项 目,因专业特殊,潜在投标人家数过多、预估评标时间超过10小时或对评标地域有特定要求的项目,各旗(区)交易分中心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第五条 符合本规程第四条规定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一)经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批准的项目;
(二)经沟通协调无法确定副场的项目;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宜进行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
第六条 旗区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因专业特殊、技术要求复 杂、无法在盟中心主场抽取到相关专业的评标专家时,可在盟 交易平台与区内其他盟市进行远程异地评标。
第三章服务运行
第七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受理 时向交易中心提出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申请。主场交易中心受理 远程异地评标申请后提前联系候选副场,预约远程异地评标场 所。副场应在同意主场预约后,预留主场所预约的远程异地评 标场所。旗区交易分中心与盟交易中心开展远程异地评标,需提前5 个工作日向盟交易中心发函申请,由盟交易中心统一调配安排 副场。
第八条 主场运行保障人员应在开标前2个工作日与副场 对接,共同联调测试双方评标评审活动所需设备及相关系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远程评标评审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条 主场和副场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远程异地评标见 证服务和技术保障等工作。
第四章专家抽取
第十条 开标当日,由招标人在主场通过自治区远程异地评 标协调系统完成专家抽取申请内容的编辑、抽取等工作。
第十一条 自治区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将根据主场提交 的专家抽取申请信息从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内随机抽取 专家,并将专家信息推送至主场评标系统,完成异地专家抽取 通知工作。主场和副场按照各自的专家语音、短信等通知系统 分别负责各自场地的专家通知工作。
第十二条 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并结合项目建设规模、技术复杂程 度等综合因素,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组成的专业和数量。主场 评标专家人数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招标 人代表应当在主场进行评标活动。
第十三条 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时,若主副场所需专业的 专家数量不满足抽取条件时,经招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同意, 可调整为相近专业或对主副场专家人数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已确认参加主场或副场评标的专家,需回避或 其他原因未到场的,主、副场见证服务人员应及时按规定程序 和要求,对相应专家进行补充抽取,直至专家人数符合要求。
第五章评标评审
第十五条 专家到场后,由主、副场见证服务人员按照各 自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做好专家的引导、身份核 验和签到等工作。
第十六条 主场和副场的评标见证服务人员应协助评标专 家登录远程异地评标系统。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主场和副场专家共同组成,评标 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选出职业道德好、专业能 力强、业务水平高的专家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评标委员会组 长应当组织评标专家在充分熟悉项目评审标准、办法以及评标 系统的基础上,再开始进行评标。
第十八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应当独立、公正地按照 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组长的推选、评标过 程的答疑、讨论等均通过评标系统完成。评标专家在某些问题 上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评标专 家若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或者其它说明事项,要写入评标报告。
第二十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所提 交的投标文件内容进行澄清、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 由评标委员会出具书面《问题澄清通知》,主场负责通知有关人 员办理。同时将澄清内容通过音视频交流系统告知副场专家。
第二十一条 主场或副场的评标现场发生异常情况,事故 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对方场所及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 机构),由主场组织招标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当事方按 相关规定协商处置。如遇到网络等其他因素导致评标系统无法 正常使用或音视频交流系统异常时,事故一方场所应立即组织 修复。若不能迅速排除故障,应由主场行政监督人员、招标人 协商做出决定是否暂停、中止、终止评标并及时通过录音电话 告知副场,并将发生异常情况的时间、原因、处理方法及处理 结果、系统恢复时间等情况形成记录日志,一并存入远程异地 评标档案资料中。
第二十二条 评标结束后,主场和副场专家均在评标系统 完成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名,评标委员会组长核实专家签字完整 无误后,由主场打印评标报告。
第二十三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时间较长且超过开标当日 21:00还未结束的,由项目监督方和主、副场评标委员会共同协 商确定是否继续评标。如中止评标的,主、副场交易中心应当 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做好评标专家的封闭隔离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评标结束后,副场向主场提供评标监控音视 频数据和评标过程中产生的档案资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 标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收集完整主、副场远 程异地评标监控视频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 评标过程中,主、副场评标专家需要就餐的, 由招标代理机构与主、副场见证服务人员联系协商定餐;主、 副场专家劳务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 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和其他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执行。评标结 束后,由招标代理机构立即联系副场见证服务人员获取用餐记 录及专家账号信息等,于3个工作日内结算餐费和专家劳务费。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主场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 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评标过 程进行监督,采取线上监管和现场监管的方式对主、副场的评 标活动实施监督,并依法依规处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评标工作结束后,若项目出现异议、投诉, 主场提出申请由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的,副场应积极配合, 通知原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复审。
第二十八条 评标结束后,主场和副场分别按照各自的规 定负责本地参与远程异地评标专家的考核评价。评标专家对考 核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当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跨区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参照本操作规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自治区法律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 部门现场监督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我盟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现 场监管职责,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管理,规范公共资源 交易现场行为,保证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进 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进入阿拉善盟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实施交易活动的现场 管理。
本制度所称行政监督部门是指盟住建、财政、交通、水利、 农牧、林业、国资、自然资源、能源等依照法定职责对公共资 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管的部门,以及各旗(区)或有关部门按授 权委托进行监管的部门。
本制度所称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 人员”),是指行政监督部门委派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现场监 督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现场监督管理是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依 法依规对公共资源交易现场实施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交易现 场的违法违规行为等。
第四条 监督人员应熟悉公共资源交易业务,从事公共资 源交易专(兼)职工作,掌握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规和有关政 策,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管职责。
第五条 监督人员应在交易项目开标前到达现场,进行登 记后佩戴统一工作牌开展现场监督工作,严格遵守交易中心各 项管理制度。
第六条 监督人员主要职责:
(一)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现场全过程监督、管理和 指导,包括对开标、专家抽取、评标及中介代理机构等现场行 为进行监管;
(二)维护好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秩序;
(三)通过全程跟踪巡查和电子监控等方式对交易活动实 施现场监督;
(四)指导、监督招标人、中介代理机构、交易中心工作 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依法、规范开展现场交易活动;
(五)依法制止和纠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违法违规行为;
(六)对超出其管辖权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良行为, 依法及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报告或移送;
除上述规定职责外,监督人员还应当负责按照其职能职责 规定,接受和处理现场异议、投诉和异常情况。
第七条 监督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迟到、早退、缺席、中途脱岗、不认真履职等违反 工作纪律的行为;
(二)不认真审查开标前后移送的交易资料或物品,导致 资料、物品遗失或将违规资料、物品送入评标室;
(三)允许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开标或继续开标;
(四)在评审过程中违法违规干预评标活动或评标结果;
(五)私自与潜在投标人串通,违规泄露专家抽取、评标 等与交易活动相关的评标信息;
(六)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评标区;
(七)违规接触投标人等利害关系人,收受交易各方、利 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八)在监标室吸烟、接打电话、进行会客等与监管无关 的活动;
(九)不按规定受理、处理、移送现场异议、质疑和投诉;
(十)对本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不力、监督人员 缺位、监管不到位,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 制止,对交易中心报告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消极应对;
(十一)不按要求在评审质询、澄清资料或评标结果上签 字确认;
(十二)其他现场违规违法行为。
有上述行为或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交易中心写实记录, 并及时向委派的行政监督部门反馈。
第八条 监督人员在监标室对其负责项目评标室进行监 督,其他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
第九条 交易中心和现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交易现场 监督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各负其责、互相协调、互相制约。
第十条 推行异常情况处置制度。交易过程中,涉及交易 规则、交易程序方面的异常情况由监督人员牵头处理;涉及交 易秩序、开评标现场设施设备方面的异常情况由交易中心牵头 处理,其他有关人员应予配合。
第十一条 交易现场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监督人员应 立即处置,保证交易活动正常进行:
(一)交易现场准备工作不足、没有履行必要的程序、交易 操作失误、专家评标违法违规、交易现场秩序混乱的情形;
(二)其他需要处置的情形。
第十二条 交易现场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监督人员应 立即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必要时由行政监督部门及有关部门协 助处置,形成记录,并视情况书面作出是否暂停或终止交易活 动的决定:
(一)泄露评标专家信息等严重违规或违法行为的;
(二)有重大纠纷,经现场协调仍无效的;
(三)故意破坏现场交易秩序,制止无效的;
(四)因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事件、突发停电断网或 交易系统故障致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交易期间发现公共资源权属存在异议,继续交易可 能引发权属纠纷和矛盾的;
(六)交易服务见证或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可能影响交易结果或造成严重损失的;
(七)人民法院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确认应当终止交易的;
(八)按第十一条规定做出相应处置后,仍无法保证交易 活动正常进行的;
(九)依法应当暂停或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填写《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日志》,如实 记录监督情况,项目结束后由监督单位和交易中心分别留存。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日志
附件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日志
填表日期: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 |||
招标单位 | 代理机构 | ||
评标专家 抽取情况 | 现场异常情况及处理情况 | ||
开标情况 | 现场异常情况及处理情况 | ||
评标情况 | 现场异常情况及处理情况 | ||
备注:“现场异常情况及处理情况”:如无异常情况可直接填无;如有异常情况时请将
相关异常和处理情况详细写明。
现场监督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