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财政局关于加强盟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07-29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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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财购〔2024〕474号
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盟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财办 〔2020〕13号)、《阿拉善盟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盟本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管理的通知》(阿财预〔2023〕55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应按照以下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一)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不论金额大小(包括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和以网上询价、直购、竞价、协议供货等方式采购的项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盟本级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8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不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备案无过程采购计;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应当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四)因采购对象、渠道、用途等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在采购过程中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并采取保密措施的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文件要求,全面完整编制涉密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五)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方式
(一)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实行预算一体化管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与部门预算和绩效目标同步申报、同步审核、同步批复、同步公开。预算单位应当据实筹划、合理评估、认真填报,确保政府采购预算编全、编实、编准、编细。
(二)对依法应当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在“部门预算项目年度预算(申报表)”中“是否政府采购”勾选“是”,对勾选“是”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填写政府采购品目、资金来源、资金性质、采购数量、单价、采购金额等内容。
(三)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的上限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中对应的3%-5%、1%-2%的规定执行。对专门面向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的上限给予评审优惠。
三、继续提高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5%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具体预留方式要在政府采购文件及公告中列示。
四、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门槛
一是各预算单位要对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持续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二是实行“二个免收”。为了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本,减轻市场主体的负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工本费。三是对于体系复杂、规模较大、中小企业无法承担的项目,采购人应通过合理划分采购包、允许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把安装、运维、维修等后续服务交给中小企业承担。
五、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各旗区,各部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到位,对政策落实不力、效果不实、执行缓慢的单位,采取约谈、书面提醒、现场督办、通报等方式及时纠正、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