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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财政局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赔偿机制的通知

阿财购函〔2023〕210号

为不断优化我盟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内财购〔2021〕1421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本地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逾期补偿机制,特制定采购合同逾履约赔偿机制,请遵照执行。

一、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责任条款,如有延期返还履约保证金、延期支付合同款项,或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对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采购人应与供应商充分协商,给予合理补偿,赔偿或补偿金额由采购人自行 解决。

二、对政府采购逾期付款的应当支付逾期利率,并严格 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关、 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 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三 、采购合同履约期间,如果发生质量违约的,必须以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以双方约定的标准为基础,明确标出违约地方,以退货换货等方式予以赔偿,同时要赔偿在此 期间延误供货期损失的惩罚额度。

四 、因主观原因造成采购合同违约的,适用保障的情形 为赔偿、补偿两类,由供应商申请、采购人核实、财政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提出补偿方案、专家组论证、报请 盟行署同意的补偿流程。

五 、形成违约事实又拒不履行赔偿的义务的采购主体, 按照信用相关管理红、黑名单制度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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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