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开展群众住宅办证难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07-05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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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署办发〔2024〕32号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署各委、办、 局,中央、自治区驻盟各单位:
经盟行署研究同意,现将《阿拉善盟开展群众住宅办证难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4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阿拉善盟开展群众住宅办证难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扎实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着力解决全盟历史遗留群众住宅办证难问题,本着应办尽办、应化尽化的原则,在全盟范围内深入开展群众住宅办证难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部署要求,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本着“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深入推进历史遗留群众住宅办证难问题应化尽化,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坚持“尊重法律、尊重历史”的原则,充分考虑房屋建设时的政策法规和当前实际情况,结合遗留问题的历史原因,坚持综合施策,简化办理程序,解决遗留问题。
2.民生优先,证缴分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群众无过 错”的原则,对购房人无过错的,实行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与追缴项目建设单位税费相分离,加快推进遗留问题化解。
3.属地管理,分类施策。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化解群众住宅办证难主体责任,一事一策,分类处置,集中力量推动办证难工作。
4.依法依规,妥善处置。遵守法律法规,不突破底线,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质效,审慎稳妥推进问题化解。
(二)行动目标
各旗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盟直各有关部门要聚焦已销 售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住宅项目,重点整治惠民政策落实中不作 为慢作为问题,集中利用6个月时间推动解决群众住宅办证难 问题,并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全力保障群众“住放心房、拿 安心证”,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主要任务
(一)准确掌握情况,认真分析研究。经摸排梳理,全盟办证难问题共31个项目,涉及未办理分户登记6620套。分析 全盟群众住宅“办证难”原因主要有五大类:一是房屋未竣工 验收问题;二是土地或房屋被查封被抵押问题;三是欠缴土地 出让金和未缴税问题;四是土地和规划手续未办理问题;五是网签备案未办理问题。涉及自然资源、住建、税务、法院、金 融监管等多个部门,有的项目同时存在两种以上问题类型。
(二)细化责任落实,统筹推进工作。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推动解决群众住宅“办证难”问题的责任主体,要统筹协调各项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研判会,对照梳理出的《群众住宅办证难问题台账》,逐项研判工作堵点难点,明确整改牵头部门、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工作有据可依。
1.对涉及土地和规划手续未办理的项目,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推动解决。
2.对涉及房屋未竣工验收的项目、涉及网签备案未办理的项目,由住建部门牵头推动解决,其中人防工程验收由盟发改委负责推动解决;自然资源部门可向同级住建部门提出推动落实建议。
3.对涉及土地或房屋被查封和抵押的项目,由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向有关法院提出推动落实建议。
4.对涉及欠缴土地出让金和未缴税的项目,由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召集税务部门制定完税方案,采取措施应缴尽缴。
5.对涉及缺少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追缴出让金和配套费承诺、土地或房屋被抵押和开发企业不配合分户登记的项目,由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筹推动解决。
6.涉及房地产历史遗留“办证难”台账中尚未化解的项目,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相关部门研判问题症结,明确责任单位,合力推进解决。
(三)精准分类施策,妥善处置问题。深入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18〕95号)、《阿拉善盟行署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阿署办发〔2019〕22号),采取“以函代证”“证缴分离”“容缺受理”等措施,化解堵点、难点问题,提高不动产登记机构首次登记和分户登记工作效率。
1.对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再进行联合验收,由属地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住建部门督促建设单 位提交相关验收资料,履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建设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因资料不全、参建单位灭失等原因无法履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手续的,由建设单位向住建部门提交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结论为合格的《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要件,不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对未办理工程消防验收的项目,由属地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住建部门督促开发企业履行验收手续。因资料不全、参建单位灭失等原因无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手续的,由属地政府、管委会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论证,论证无消防安全隐患或采取管控措施能够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准予使用说明。
3.针对人防工程未验收的项目,由属地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发改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提交人防工程验收资料,不再进行联合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出具人防验收手续。对于部分人防工程未建设完成但群众已入住的项目,发改部门出具人防工程建设说明,同意不动产登记机构先行登记发证,后续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时限完成建设并组织验收。
4.针对人防工程未验收的项目,由盟发改委(国动办)督促建设单位提交人防工程验收资料,不再进行联合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出具人防验收手续。
5.对土地或房屋被查封被抵押的项目,区分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和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抵押、查封时间的先后顺序,分类推动化解。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在前的,充分考虑“群众无过错”的前提,先行推动分户登记工作。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在后的,由属地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协调对接相关抵押权人、查封机关及其它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意见。涉及分户登记的,在权利人申报缴纳契税后办理分户登记。涉及的抵押、查封资产及挪用资金可采取置换、抵顶等多种方式解决。要明确抵押担保事宜的,由法院商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在涉案房屋解封后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尽快对涉案房屋解除查封和抵押,使房屋恢复正常的交易和使用状态。
6.对欠缴土地出让金和未缴税的项目,开发企业欠缴的各类税费以及滞纳金等与购房人无关的税费缴纳问题要同办理分户登记区分开来,由属地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研究后按照“税(费)证分离、优先办证”的原则推进分户登记工作。对房地产企业欠缴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费、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等相关税费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同意先行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意见,后续由各执收部门依法依规追缴。对建设单位以权属明确的房屋等有效资产折抵应缴纳的费用(包括水、电、热、气等)和基金,自然资源部门可以办理有关手续。
(1)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予以合理处置,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提供支持。
(2)对于开发企业不主动推动首次登记,在分户登记中不配合签订合同、开具发票,或以无力缴纳相关税费、存在债务纠纷等为借口不履行相关责任的,由属地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惩戒,列入信用异常名录。对于企业恶意欠税,特别是存在挪用代收业主办理分户登记相关税费等违法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办。
(3)对于开发企业明显无力缴纳相关税费,并且企业资产也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由法院、金融监管部门协助开发企业,以债务人的身份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启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由法院指定税务、自然资源、银行等相关债权主体的主管单位为破产清算的管理人,确保依法、公开、公正开展破产清算工作。法院受理案件后,积极推进企业破产清算。税务部门在收到破产裁定书后,按规定做好欠缴税费的核销。
7.对土地和规划手续未办理的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现状确定用地界线并核实权属无争议后,先行为其补办项目用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无力同步缴费的后续由税务、自然资源、法院等部门联合依法追缴,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补办的用地手续为群众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8.对未通过规划核实的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先行按现状出具规划认定意见,督促开发商按程序补交配套费,涉及不符合规划超建的项目移交执法部门处置,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9.对未办理网签备案的项目,购房人可持与开发企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回迁安置协议》《置换协议》《抵顶协议》,购房发票、购房收据、转账记录或其他可以证明购房行为实际发生的、能够确认买卖关系成立的相关材料作为权属来源材料,办理商品房转移(分户)登记。
(1)已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遗失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补办。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补办的,可由住建局(住保中心) 打印已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确认,而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为购房人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
(2)对于已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但无法使用“阿拉善盟房地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网签的商品住房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线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相关手续,住建部门(住保中心)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为办理不动产登记创造条件。
10.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推诿扯皮,拒不配合解决办证难遗留问题的,由属地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住建、自然资源、公安、法院、审计等部门成立工作组,分类施策予以解决。
(1)购房人有尾款未付清的,由工作组与开发企业协商,建立监管专户,组织购房人归集购房尾款,解决消防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
(2)项目未交付预售商品房,经法院判决给债权人、购房人后,开发企业恶意“摆烂”不履行开发义务交付房屋的,由 属地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协调工作组,通过判决执行 强制程序要求开发企业限期完成消防验收后,交付房屋。
(3)项目预售商品房基本售罄,开发企业拒不履行后续开发义务导致消防验收未完成的,由属地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以公安机关牵头的清查组,清查开发预售资金,有挪用、侵占等违法行为的,追究开发企业责任,责令限期完成消防验收。
(4)对未开发土地或未售商品房的,由属地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委托国有企业与开发企业协商合作,通过土地、商品房抵押或收购,由国有企业投资完成遗留问题;未开发土地或未售商品房,但已完成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拆的,由属地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委托国有企业与开发企业协商;核算征拆费用,接盘开发项目,由国有企业投资完成遗留问题。
(5)对没有未开发土地或未售商品房、无征拆投资,清查项目后无违法行为的,由属地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引导开发企业向法院提请破产清算,并委托国有企业完成项目遗留问题。
(四)提供政策支撑,构建长效机制。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盟直各相关部门要在继续沿用原有政策文件的基础上,结合遇到的堵点、难点问题以及原有政策不完备的情形,加强研判分析,适时出台政策,为化解群众住宅办证难问题提供政策支撑。
四、行动步骤
(一)部署推进阶段(5月—6月)。根据全盟群众住宅办证难问题实际情况和成因类型,明确各旗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盟直相关部门责任,统筹调度,分类施策,研究制定全盟群众住宅办证难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全盟列入自治区党委监督贯通协调平台的3个项目,阿左旗人民政府要重点盯办督办,集中力量进行攻坚,加快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
(二)全面落实阶段(7月—10月)。对全盟群众住宅办证难台账内项目进行细化分析研判,逐项推动落实解决,实现“办 证难”问题应化能化。争取7—8月份完成总量的50%,9月份完成总量的80%以上,在10月底前实现所有项目“应办能办”“应办尽办”。
(三)常态治理阶段(11月及以后)。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通过登记机构提前介入的方式,推动房地产项目“交房即交证”,源头杜绝形成新的“办证难”问题。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盟群众住宅办证难问题化解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群众住宅办证难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日常事务由盟自然资源局负责。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完善领导机构,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于2024年7月10日前报盟自然资源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亲自调度、亲自推进,协调各有关单位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实效。盟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强化指导调度,聚焦重点难点问题,加强政策支持,加大协调督导力度,推动问题化解。
(二)加强调度推进。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周调度机制,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监督责任,建立清单销号制度,做到整治一起销号一起,重大问题要加强研判、做好风险防范和矛盾化解工作。盟直各有关部门牵头整改的问题,要倒排工期,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于每周三向盟自然资源局报送进展情况。
(三)加强监督检查。盟领导小组建立定期通报和挂牌督办工作机制,对未完成整改任务、整治过程中工作推进不到位、整改成效不明显、进度缓慢的地区,将约谈各旗(区)人民政 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工作成效不明显、进度缓慢的,积极利用“监督贯通平台”推动工作落实。对工作中存在敷衍整改、虚假整改、失职渎职的,将移交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舆论引导。要做好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悉心帮助群众找到问题根源,熟悉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意愿。加强科学宣传引导,不主动宣传,不制造舆论热点,把时间和精力放到提高专项整治的质量和效果上。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防止负面炒作,共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阿盟行政公署办公室文电科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