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工作动态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规定

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规定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以下称继续教育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财会规〔2021〕18号,以下称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一般情况下,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日期以及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哪个时间在先,应按这个时间的次年参加继续教育。

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日期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会计人员信息管理】【会计人员档案查询】【单位与岗位信息】页签显示;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会计人员信息管理】【会计人员档案查询】【专业技术资格信息】页签显示。如果“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没有提供这两个时间,需要会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二、需要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人员范围

继续教育规定以及实施办法均明确: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需要按年度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实施办法要求,会计人员被单位任用(聘用)后,其信息必须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三、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后档案记载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完成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后,完成情况直接记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档案,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定期同步至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

实施办法规定,会计人员被单位任用(聘用)后,必须通过信息采集等方式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接受会计管理机构、社会相关部门的监督。故意不申报备案进入系统接受监督,不履行继续教育义务的视为不诚信行为。

会计人员完成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情况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公众查询中向用人单位及社会相关部门提供公开查询。“继续教育完成情况查询”中已经记载的年度是会计人员已经完成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年度。

四、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后果

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明确: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会计人员未完成继续教育影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等。

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会计人员连续三个年度或累计四个年度没有完成年度继续教育的,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视作不符合从事会计工作的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将其档案信息转入异动人员数据库,不再对其信息进行管理。

完成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佐证会计工作年限最有效材料之一,也是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后领取合格证书必备条件之一。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报销政策

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保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费用。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会计人员可以申请单位报销继续教育培训费。

编辑: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财政局